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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美籍人士於辦理初設設籍時,其身分應屬「在臺無戶籍國民」或「一般國民」?

個案敘述:
何○齊係臺美混血兒(母為臺灣人,父為美國人),民國86年出生於臺北市臺大醫院,自幼即由臺籍之母與外祖母撫養,僅利用寒、暑赴美短期居住,因當時之國籍法就國籍之取得採父系血統主義致無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乃以美僑身分長期在臺依親,惟89年2月9日該法修正施行後溯及具有我國國籍,渠於103年2月13日持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申辦初設戶籍登記時,身分之認定究屬「在臺無戶籍國民」或「一般國民」?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凡民國69年2月10日以後在國內出生,依本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具有我國國籍者,參照內政部89年2月21日台(89)內戶字第8968405號函規定,須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核發定居證後,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二、按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界定為「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查何君係因法律之修正而溯及具有我國國籍,與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取得、回復我國國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乃有區別,且出生迄今大多時間均在臺生活,非僑居國外,爰無適用前揭條文之餘地,即難謂其身分屬「在臺無戶籍國民」,當屬「一般國民」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