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有關東華大學助理教授喬○○申請歸化案。
處理方式:
依國籍法第9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申請歸化時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提請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核。但因專業才能特殊、少見或新創,且為我國亟需延攬,依現行法規無法確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得自行檢具專業證明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當事人應檢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推薦理由書、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外國護照、旅行身分證件等)、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背面書寫姓名)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