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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徐珮珊女士查詣有關原住民身分取得及回復1案。

個案敘述:
有關徐珮珊女士查詣有關原住民身分取得及回復1案
處理方式:
依「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2條第2款,有關「平地山胞」身分之規定為:「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山胞種族,並申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山胞有案者。」上開條款所稱「山胞種族」應係指灣光復前,戶口調查簿種族欄登記為「生」或「高砂族者而言」。徐女士祖母潘阿月、曾祖父母潘福春先生、潘玉里女士之種族欄記載為「熟」,係指「熟番」自非山胞生活、語言幾無二致,自非「山胞身分認定標準」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