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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欲申請變更姓氏為生父姓

個案敘述:
王先生於收養前從生父姓,未成年時經養父母共同收養並改從養父姓,100年6月已屆成年,欲依民法1059條第3項規定申請變更改從生父姓。
建議處理方式:
一、經查法務部98年10月6日法律決字第0980033135號函表示:「養子女既得從養父 
  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則有變更姓氏之必要時,亦得於養父姓、養母姓
  或原來之姓間為變更……」係指養子女已成年,經養父母書面同意,得於養父
  姓、養母姓或原來之姓間為變更,此為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修正前之解釋。
  另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
  為父姓或母姓。」已刪除「經父母書面同意」要件,與修正前規定不同。
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故養子女
  已成年,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始符合收養關係
  之本質。故本案王先生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雖已成年,仍無法變更改從生父
  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