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一、申請人林小姐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辦理完成與前夫莊先生之離婚登記,法院調解筆錄中提及兩造同意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改從母姓並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二、 今雙方已於法院調解過程中約定未成年子女變更改從母姓,可否僅持憑法院調解筆錄辦理從姓變更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一、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略以:「…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準此,關於子女從姓變更,係經父母雙方合意,並以書面約定或同意為要件。
二、本案申請人林小姐與前夫莊先生於法院民事調解處就離婚事件進行調解,依調解筆錄所載兩造同意所育子女變更改從母姓,此調解筆錄得視為民法第1059條第2項之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約定書。
三、另未成年子女如已年滿14歲,須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所列各款不得申請改姓之情事。
四、依本案例,請準備下列文件正本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姓氏變更登記:
(一)法院調解筆錄正本。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正本、國民身分證(已年滿14歲且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