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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王先生申請更正配偶於婚姻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以收養方式辦理為自己之養子女

本案王先生與離婚不久的林小姐結婚,林小姐結婚不久後便產下一名女嬰,因林小姐受胎期間係於婚姻存續中,依民法1063條第1項推定為前婚姻之婚生子女;王先生與林小姐因對於法律不瞭解,便以收養配偶子女方式收養其親生子女,現欲更正其錯誤應如何辦理?
建議處理方式:
1.依民法1073-條規定下列親等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直系血親。另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1063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本案請王先生之女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暨收養關係不存在,俟法院裁定確定後,持憑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至戶所申請更正。
2.戶所依序辦理撤銷收養、姓名變更、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刪除原生父姓名、姓名更正、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生父母結婚準正(附準正書或DNA鑑定報告書)、姓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