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未成年子女子如何申請委託監護。

壹、案由: 未成年子女子如何申請委託監護。" 貳、個案敘述: 林先生喪偶,育有1子尚未成年,因工作因素需常駐國外,對該子之生活教養就學均無暇照應,為顧及子女之利益,於未成年時期,欲委託其弟擔任監護人。" 參、處理方式: 一、按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係父母因事實上一時或部分無法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所設之委託監護規定。其所定「特定事項」,不包括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及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等具專屬性之權利義務。「一定期限內」,須其約定之期間在未成年子女屆滿法定成年20歲以前之特定期間為限。 二、請當事人備妥載明「特定事項」及「一定期限」之委託監護申請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當事人如無法親自辦理,應另提具委託書,該委託書如係於大陸地區製作,應依規定經我國海基會驗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