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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玉里鎮居民谷小姐詢問,夫妻均原住民,唯夫妻於(100年 )未滿40歲時收養未滿7歲之養子.今夫妻均已滿40歲,該養子可申請取得原民分。

個案敘述:
本縣玉里鎮居民谷小姐詢問,夫妻均原住民,唯夫妻於(100年 )未滿40歲時收養未滿7歲之養子.今夫妻均已滿40歲,該養子可申請取得原民分。
處理方式:
查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40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依上開規定,身分法施行後收養取,住民身分總共需符合4項要件:
(1)非原住民被原住民收養時未滿7歲。
(2)養父母均為原住民。
(3)養父母均年滿40歲。
(4))養父母無子女。
原住民身分法基本原則在於所有要件皆以「申請時」時點判斷,惟「非原住民被原住民收養時未滿7歲」之要件例外採「收養時」時點判斷。是以,本案谷小姐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所申請取得原住民分時,需具備被收養之時未滿7歲、申請時養父母均年滿40歲以及申請時養父母無子女之要件,始可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