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古○菁女士查詢,長女吳○儀91年1月9日出生,原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因父母重新約定改從未具原住民身分父姓喪失原住民身分,父母於97年離婚約定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提問長女可否再改從母取得原住民身分。
處理方式:
依原住民分法第7條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
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父母可重新約定改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取得原住民身分,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9月16日原民企字第10200489392號函,當事人成年後再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從具有原民身分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否則當事人即喪失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