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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王女士單獨收養緬甸籍之未婚未成年人楊○○後,與國人李先生結婚,楊君其養母現為國人,得否依據國籍法第4條第2項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國人王女士原為未婚,於100年9月28日單獨收養緬甸籍之未婚未成年人楊○○,嗣於103年1月31日與國人李先生結婚,但李先生並未收養楊君,楊君欲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法律依據為何?
建議處理方式:
一、按國籍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所謂「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是指生父或生母現為國人,或養父母均現為國人之情形。
二、緬甸籍之未成年人楊君為國人王女士單獨收養,只有養母現為國人,並無養父,是否仍屬國籍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得以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本案王女士已於104年7月20日至本所代理其養子楊君,依前揭規定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並經內政部核准,爰本案核與前揭規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