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李○○小姐已婚,與配偶婚姻關係存續中和他人懷胎產下一女,其女已辦理出生登記完竣,今以與配偶已辦妥離婚登記為由來所辦理更正女兒父親姓名,應如何受理其申請?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期,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ㄧ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ㄧ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二、另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三、次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四、是以,本案請李○○小姐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待判決確定後,依上開規定更正其女父姓名,並由生父母約定子女姓氏,另出生別部分則依女兒生父所生子女之排序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