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蕭小妹妹(原姓鄧)於民國98年5月2日出生(出生別:次女);民國98年6月被蕭先生認領約定從父姓變更出生別為長女,同時姓名變更為蕭○○。現今蕭先生提憑法院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文件如何辦理?
建議處理方式:
按「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有關子女變更姓氏之規定。因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未認領前,生父與子女無親子關係,而生母因有分娩事實,該子女與生母之關係,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其稱姓自應從母姓;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其稱姓則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法務部104年9月21日法律字第10403511990號函)
次按內政部104年12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40443753號函說明三略以,原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因婚生否認之訴勝訴判決確定者,即成為非婚生子女,其稱姓自應從母姓,原法律推定之父其身分已非該子女之父(法定代理人),應無可代理該子女或生母行使或主張任何權利,且當事人姓氏之變更,考量事涉個人身分權益,尚不宜由無親子關係之第三人或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本案當事人蕭小妹妹與蕭先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依上述函釋規定,宜由生母鄧小姐持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認領、變更從母姓同時變更出生別登記。若由蕭先生辦理撤銷認領登記,後續蕭小妹妹申請改從母姓及變更出生別,應由生母鄧小姐(法定代理人)辦理,不宜由無親子關係之第三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