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宏於104年11月13日在臺出生,經生母約定從母姓,104年12月17日辦理出生登記,登記父姓名:李○○(臺灣地區人民),母姓名:郭○○(大陸地區人民),復於105年1月7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確認郭○宏非郭○○自李○○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李○○與郭○○於105年1月7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辦理親子關係更正,刪除父姓名並更正出生別後,因郭○宏現為父不詳,母為大陸地區人民,亦未經臺灣地區人民生父認領,其身分應為大陸地區人民,故續辦理出生撤銷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戶所於辦理郭○宏之出生撤銷登記後,應行文函知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其權責辦理後續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