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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梁○○先生與原大陸地區人民連○○女士之撤銷離、結婚登記,及撤銷連女士之戶籍登記。

壹、案由 國人梁○○先生與原大陸地區人民連○○女士之撤銷離、結婚登記,及 撤銷連女士之戶籍登記。 貳、個案敘述 1.當事人於91年11月1日結婚,連女士並於100年7月6日初設戶籍登記,於102年5月27日離婚登記。 2.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104年3月6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3月19日函示當事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參、法令依據 戶籍法、內政部移民署104年4月13日內授移移陸民字第1040952030號處分書 肆、處理方式 1.依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3月6日號函、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3月19日號函,於104年4月17日撤銷當事人離、結婚登記,隨後即通報縣府呈轉請示撤銷連女士戶籍登記。 2.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104年3月6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3月19日函示當事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