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外籍女子於97年9月2日與國人配偶離婚,並於99年1月26日經法院裁判由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惟當事人離婚後曾出境,且案附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及工作收入聲明書,似與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不符,該如何辦理歸化我國國籍?
建議處理方式:
一、查當事人案附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內載:「92年1月7日至97年9月2日居留事由為依親;97年9月2日至101年7月26日居留事由為其他」,其居留期間之計算核與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規定相符。
二、次查其歸化測試成績為70分,與「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規定相符。
三、再查其所提憑之原屬國政府核發警察紀錄證明(含中文譯本),該文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並符合國籍法第3條1項3款所定之「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關當事人於國內居住、工作內容及有無實質撫育該未成年子女等情形,戶所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查察,經該隊函復:「當事人與其子確實同住,目前尚查無具體事證足證渠有可疑不法之情事。」案經層轉內政部核定,因考量當事人確實善盡人母之責,且有穩定工作及收入,故案附之「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文件從寬認定,並於101年10月2日核發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