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先生於民國87年經朋友介紹認識一名印尼女子,於89年及90年生下兩女,當時並未辦理出生登記,而該印尼女子因吵架而離家出走至今行方不明,今日○先生以印尼女子行方不明為由到本所欲辦理小孩的出生登記案。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內政部94年7月6日台內戶字第09400656361號函:依民法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依上開規定有關國人與非本國籍女子未婚生子欲申辦該兩名非婚生子女之出生及認領登記應先查明母在受胎期間,係無婚姻關係,父始得認領。
二、依法務部87年3月12日法87律字第042259號函釋規定,對於生母身分不明之子女依客觀事實如(親子鑑定證明書)足認其與生父有自然血統關係者,生父得否辦理認領登記由主管機關依戶籍法本於職權審認之。
三 、有關○先生與印尼女子所生非婚生子女之出生及認領登記,為兼顧非婚生子女權益,並避免有心人士藉查無生母身分或行?為由,規避提憑生母單身證明,如經確實查明生母身分不明或行?不明,且生父與該非婚生子女有親子鑑定證明書【DNA】證明確為親子關係者,得由生父認領。
綜上,本所處理方式:請○先生敘明緣由及提憑親子鑑定證明書【DNA】證明確為親子關係,先以棄兒辦理出生登記,再辦認領登記。惟嗣後如發現生母在受胎期間與他人有婚姻關係,生父不得認領,應將生父之認領登記撤銷,而該子女之生父更正為生母之配偶,再由生母或其配偶依民法1063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判決確定後,再由生父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