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一) 依民法980條,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981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二) 依香港地區現行法規定,結婚之一方在擬結婚當日未滿21歲,但年滿16歲,需家長簽署同意,方可結婚。
處理情形:
經查本案經當事人出具香港婚姻登記處核發之並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單身證明,及載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結婚書約,並經家長簽署同意,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