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上開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二款規定:「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一定時間以上之證明」,得認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故只要上課時數超過72小時以上,即可請學校開立「上課時數證明」併檢附其他相關證件來辦理準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