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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6.若外籍人士欲收養本國人士為養子女時,應如何辦理?

一、先向我國法院聲請收養裁定認可。再由收養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被收養者戶口名簿、身分證(未領證者免)、最近2年內白色背景彩色大頭照片一張(不領證者免),法院 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至被收養者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申請人若無法親自申辦收養登記時,得出具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委託他人申請,受託人另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收養者之中文姓氏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氏習慣者,可同時改從收養者之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