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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及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喪失

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應備證件:
1、應備文件:連結到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籍申辦須知(http://www.ris.gov.tw/190),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及各項國籍變更案件應備文件請向「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查詢。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3、最近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2張。(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規費:
1、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1,000元。
2、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200元。
3、於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或核發國籍證明者,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或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收費美金30元。在日本地區申請者,每張收費日幣3,300百元。
4、在國內申請者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註明為內政部。
受理戶政事務所:
1、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向內政部申請或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發;居住國外者,向駐外館處申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核發。
2、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發。
3、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 (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4、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向駐外館處申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5、申請喪失國籍而有國籍法第12條第1款但書規定(即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情形者,應向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