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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證明

申請人:
1、當事人。
2、受委任人。
3、法定代理人。
應備證件: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如委任他人辦理者,應出具委任書及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委託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國民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4.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規費:
按件繳納工本費,其費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受理戶政事務所:
1、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