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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

申請人:
1、當事人。
2、受委任人。
3、法定代理人。
應備證件:
1.當事人應親自至戶所辦理。
2.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3.有下列情形得委任辦理者,受委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及委任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及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1)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
(2)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3)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7)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8)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9)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注意事項:
1.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2.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3.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海基會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
規費:
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按件繳納工本費,其費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受理戶政事務所:
1、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