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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申請人:
1、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出生證明書(需正本)
(1)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表。(均需正本)
(2)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2、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子女從姓約定書(本國人與外籍配偶之婚生子女之姓氏亦同,並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惟於出生證明書載明者,免附。(約定人欄位應由新生兒之父母親自簽名或蓋章)。
5、無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警察機關之公文書及嬰兒照片查實辦理。
6、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內政部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2、父為外國人,母為中華民國國民69.2.10 ~ 89.2.08在國內出生者,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領取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國籍法修正公布後(89.2.9)在國內出生,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持憑出生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在國外出生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4、在臺灣地區出生,而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仍應依兩岸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並得受定居數額之限定。
5、出生登記經催告逾期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逕為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嬰兒姓名。
6、申請期限:自胎兒出生日起60日內。
7、生父母已結婚,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檢附生父母之書面證明文件。如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
8、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受理戶政事務所: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