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3、收養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附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4、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5、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1、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除大陸相關收養書件經海基會驗證外,仍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2、收養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