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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

申請人:
1、初領或補領:
(1)年滿14歲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應核對當事人人貌。
2、換領:
(1)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應備證件:
1、初領:
(1)當事人印章、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明文件或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
(2)當事人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2、補領:
(1)本人印章(或簽名)。
(2) 戶口名簿正本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
(3)當事人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4)經戶政機關查對詢問當事人戶籍資枓不符者,應由當事人家屬1人出具證明文件。
3、換領:
(1)本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當事人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3)但若舊證破損嚴重或相片無法辨識者,比照補領方式辦理。
(4)已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惟如舊證相片毀損無法辨識時,仍應向戶籍地戶政所申請。
4、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補領、換領國民身分證,如申請人係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辦理,則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代辦,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仍應核對當事人人貌。
注意事項:
本部103年6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30195892號公告 有關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自103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規費:
1、初領:每張收費新臺幣50元。
2、補領:每張收費新臺幣200元。
3、換領:每張收費新臺幣50元。
受理戶政事務所:
1、初領、補領: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3、持有舊式身分證尚未換領新式國民分證,須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