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監護人。
2、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監護人及受監護人戶口名簿、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監護文件:
(1)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2)委託監護: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
(3)遺囑監護:憑後死之父或母所立遺囑。
(4)法院指定監護:法院文件。
(5)監護宣告: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文件。
3、委託他人代辦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注意事項: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